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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上海地铁发表不当言论:警方处置为何引发争议?丨快评

2023年7月8日,上海公安局轨交总队就此前网络热传视频发布通报,称在地铁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女子是精神残疾人,已被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而拍摄视频的乘客与其发生肢体冲突,被行政处罚。通报引起诸多非议,网民纷纷质疑上海警方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有据。

7月7日,一则“上海地铁内一女子发表辱华言论”的短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据拍摄者称,此事没有前因,女子从上车开始就不断说着类似的话。当发现有人在拍摄时,女子一度呵斥制止,但随后又表示无所谓、随便拍。但在视频后半段,女子上来抢夺手机,画面剧烈抖动后变黑。视频发布者称是手机掉到了地上,但是被他及时抢回,没有受损。而后他用锁喉的方法制服了该女子。画面最后,是女子趴在地上,然后起身下车。


(资料图)

上海公安局轨交总队7月8日通过官方社媒账号通报称,该女子尹某是外省市来沪就医的精神残疾人。她在地铁车厢内自言自语发表不当言论时,同车厢的乘客王某发现其异常行为,遂持手机长时间多次对准尹某拍摄,激起尹某情绪失控,并上前抢夺王某手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采取锁喉等方式将尹某摔倒在地。当晚,王某将该视频编辑后发至网上。警方称,王某交代,拍摄时已感觉尹某精神异常,出于吸粉和自我炫耀目的,将视频剪辑后上网,以引起关注。目前,尹某已被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警方通报一出,引起很多网友到上海轨交警方社媒账号下留言质问。

不少网民质疑的,首先是警方如何认定王某早已知晓女子是精神病人。这一点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如警方所说,王某已经高度怀疑尹某有精神问题,却仍然出于“吸粉和自我炫耀”的目的,故意对其进行拍摄,激怒尹某,那王某的行为确有不当。

根据警方通报,王某自己交代在拍摄时已感觉尹某精神异常。但网民认为,王某作为一个普通人,并不具备诊断精神疾病的能力。警方需要公布更多的证据,来证明王某确实已经知晓。另外,根据上海轨道交通有关规定,没有监护人陪同的精神病人不能单独乘坐地铁。既然尹某能够单独乘车,可见地铁工作人员并没有辨别出她是精神病人,那要求同样是普通人的王某能认定她是精神病人,显然过于严苛了。

其次,警方通报并没有公开对王某进行处罚的具体原因以及处罚结果。而上海市公安局官方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栏目中,最新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王某文因为“殴打他人”于7月8日被上海轨交警方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这被网友认为正是对这一事件中王某的处罚。

根据上述处罚信息,处罚依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是“殴打、伤害残疾人等”,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则是关于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是“情节特别轻微”,第(四)项是“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王某文殴打了残疾人,本应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因为情节特别轻微,并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所以被减轻处罚,只拘留3天。

这个处罚也被质疑存在问题。首先是王某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殴打。根据王某在其拍摄的视频中所述,尹某来抢夺手机,与其发生肢体冲突,被王某制服。如果王某制服尹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手机,那即使用了“锁喉”的方法,或也应该认定为制服,是正当防卫范畴。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某除了保护自己的手机之外,还有明显的殴打行为。

其次,即使能够认定殴打,但是否能认定是殴打“残疾人”?虽然事后查明尹某是残疾人,但问题的关键是王某当时的认知。如果当时王某并不确定地知道对方是残疾人,那就不能认定为殴打残疾人。

此外,网友还质疑,在公共场所发表不当言论的尹某是否可以因为是“精神残疾人”而免于被处罚?有网友翻出之前的案例,2018年,安徽一名18岁的阿斯伯格综合征患者因散布不当言论而被平顶山警方刑拘。尹某的精神疾病到底属于何种类型,是否可以因此免于对其言论负法律责任,也需要更专业的鉴定。

这一事件,已从对不当言论的愤怒变成了对警方处罚结果的质疑,而且热度持续不减。上海警方有必要公布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处罚决定。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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