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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区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并细化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人赵明介绍,《办法》突出了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任务。目前,我区有3家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建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收集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今年我区还将建设一批自治区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
药物滥用监测是应用流行病学的原理和基本方法,通过连续、系统地收集人群中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资料或开展相关调查,发现和分析评价药物滥用流行现状、程度、基本分布情况和可能的发展趋势,为禁毒工作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服务。
《办法》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各级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助、配合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的监狱,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和登记的戒毒医院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药物滥用监测哨点(医疗机构),社区戒毒和康复场所等机构主要负责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赵明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理清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对推动药物滥用监测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