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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商家抓住用户不想购买会员卡的心理,在各大网站广泛销售视频平台会员“日卡”“周卡”,获利颇丰。此种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5月9日,株洲天元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院通过积极沟通协调,办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传媒公司)系湖南广播电视台旗下的新媒体机构,日常通过芒果TV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其主要经营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两种模式:一是“会员免广告+看视频”的模式;二是“非会员看广告+看视频”模式。经营过程中,湖南传媒公司发现,被告株洲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低价销售芒果TV会员日卡、周卡和月卡。经查,日卡销售超过2万张、周卡销售超过300张、月卡销售过万。
对此,原告认为,被告不是原告授权的经销商,其未经许可销售会员卡,并展示、使用了原告的商标,系商标侵权,且被告销售的“芒果TV”会员卡来源不明,其低价销售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原告的会员卡销售制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原告向天元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阅看卷宗,梳理问题。在发现双方矛盾关键点即被告某网络公司低价销售芒果TV会员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沟通调解,最终,被告向原告表达了歉意,表示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承诺不再实施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愿意支付5万元赔偿金。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电商行业的日渐兴起,使得网络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实物,虚拟产品等新的商品形式也在电商平台中涌现。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低价销售芒果TV会员卡,从中获取利益,俗称“薅羊毛”“卖羊毛”,看似“合法”,实则不然。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原告的价格体系,直接降低了原告的潜在交易机会和预期利益,实际上是损害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和财产权。